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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7月5日起进口水果将标注名称产地
我国将从今年7月5日起实施新的《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此办法与1999年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相比,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包括,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进口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符合检疫、防疫要求,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我国对果品进口贸易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新规定实施后,运营成本将会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