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擅自转让&苍产蝉辫;两天鹅“打架”
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天鹅)在湖北襄樊有一家加盟店,该店老板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经营,转让后的店更名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但仍然用原来的商标、招牌。为此重庆小天鹅先后起诉襄樊大天鹅和原加盟店的签约人,这起商标假冒侵权案从湖北打到重庆。
2005年5月24日,重庆小天鹅和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签约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吕伟东赔偿重庆小天鹅权益金16万元。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两“天鹅”斗架终于尘埃落定。
“小天鹅”变成“大天鹅”
重庆小天鹅创建于1982年,目前,该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司资产总额达6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24亿元,员工1.8万余人,特许加盟公司300多家,先后荣获中国餐饮百强公司,第四届、第五届中国美食节“国际餐饮名店”、“中国名火锅宴金鼎奖”等大奖。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重庆小天鹅先后获得了对第42类服务项目第769865号“小天鹅(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和第42类服务项目第855959号“小天鹅(图形)”商标专用权。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晓程度。
2000年9月24日,重庆小天鹅集团与襄樊市居民吕伟东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书》和《商标使用合同》各一份,约定加盟期限为从2000年11月28日起至2003年11月27日止;重庆小天鹅授权吕伟东使用“小天鹅”的火锅品牌标识、专有经营秘诀、管理模式及文图等无形资产,并提供经营、技术等指导;吕伟东每月向重庆小天鹅集团交纳权益金5000元。
随后,吕伟东向重庆小天鹅集团交纳了20万元的特许加盟费,向襄樊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并于11月28日正式隆重开业了。
然而,吕伟东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权益金。期间,重庆小天鹅曾多次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催要,但吕伟东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脱。
2004年2月初,重庆小天鹅集团发现,原来的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已更名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以下简称襄樊大天鹅)”,但仍在继续使用重庆小天鹅专用的“辣妹子形象”、“重庆火锅风俗画卷”、“千秋巴国百年火锅”广告语、装潢装饰风格及印有“小天鹅”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服务手册、各式单据及餐具、含有“小天鹅”注册服务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店面招牌和与小天鹅特许加盟经营体系有关的营业标志及宣传用品。
大天鹅成被告,湖北两审败诉
2004年2月,重庆小天鹅集团委派律师到襄樊市工商局查询,结果发现吕伟东已擅自将食府整体转让给蒙宏愿。
律师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对襄樊大天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法院对所获得的证据进行司法公证和保全。
襄樊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了上述叁项申请,做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司法裁定,勒令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立即停止侵犯“小天鹅”专利,同时冻结襄樊大天鹅银行存款110万元。
2004年3月,重庆小天鹅以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为由,将襄樊大天鹅告上襄樊中院,并提出了认定“小天鹅”商标(图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襄樊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天鹅”与“小天鹅”属同一竞争领域,襄樊大天鹅的种种做法,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侵犯了“小天鹅”的商标权,有搭载“小天鹅”知名服务的主观意图,遂于2004年9月27日做出判决:襄樊大天鹅立即停止使用“襄樊大天鹅食府”的名称,并撤除店门上悬挂的牌匾;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美术作品;赔偿重庆小天鹅商标侵权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重庆小天鹅为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支出的合理费用20317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襄樊日报》或《襄樊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定,费用由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认定重庆小天鹅集团所拥有的第42类服务项目第769865号“小天鹅(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和第42类服务项目第855959号“小天鹅(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4年12月15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签约人重庆成被告,小天鹅两审两胜
2004年4月,重庆小天鹅将原襄樊重庆小天鹅及其签约人吕伟东、襄樊大天鹅食府告上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判令吕伟东支付权益金18万元、违约金64万元,同时要求判令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这82万的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12月22日,重庆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法院曾试图对叁方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
重庆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吕伟东在未经重庆小天鹅集团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整体转让给蒙宏愿,并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但仍继续使用重庆小天鹅专用的“辣妹子形象”、“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与小天鹅特许加盟经营体系有关的营业标志及宣传用品,吕伟东应负有违约责任。遂于2005年3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吕伟东立即支付拖欠重庆小天鹅的权益金15.9万元、违约金15万元;承担案件审理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等费用2.36万元。
吕伟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5月24日,重庆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后,重庆小天鹅和吕伟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吕伟东赔偿重庆小天鹅权益金16万元,在今年6月30日前分叁次付清;重庆小天鹅放弃向吕伟东讨要赔偿违约金。